一、申請期間:
自本要點發布之日起至110年3月10日止。

二、遞件方式:

(一)掛號付郵遞送者:應於截止日前,備妥要點規定之文件、資料,寄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產製輔導科,以郵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

(二)親自或委請他人交送者(如快遞、宅配或超商寄件等):應於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備妥要點規定之文件、資料,送至
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產製輔導科,以章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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